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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政策体系的建议

作者:admin文章来源:点击数:0更新时间:2017-01-18文章录入:admin字号:

最低生活保障这张“民生网”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农村低保政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国家和地方不断完善有关的政策体系,低保对象的评议评定、公开公示等工作不断规范,违规操作钻空子的现象有所好转。但让困难群众认同感的提升与财政投入的增量相当,还需进一步查漏补缺。调研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低保申报审批程序粗放不细致,监管缺位难追责
目前,在农村低保申领过程中,尽管有“户申请—村上报—乡镇核准—县审批”的程序设计,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需要细化的环节。如,低保公示流于形式、公示内容和范围需规范,比如大点儿的村庄,全村好几千人,仅公布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远远不够,不便于群众监督;低保户审批时限没有规定,每季度甚至更长时间一次,周期过长;农村低保的批后监管力度不够,监督举报渠道不畅,核查追责困难。
二、农村基层社会救助机构缺失,工作人员力量较为薄弱
一般乡镇(街道办)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县级民政部门也只有2至3名专职工作人员。有限的人员面对大量的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增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力量薄弱问题凸显。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少,大多由村一级上报,村干部话语权过大,甚至出现村干部越俎代庖、一手包办的现象,而农村固有的宗族和帮派意识难免出现“关系保”“人情保”“回扣保”。同时,地方政府对民政工作的关注程度远不及计生、信访、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的工作,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缺少必要的业务培训,积极性不高。
三、农村低保救助与其它救助的关系把握不准,地方政府甚至将低保做为化解信访矛盾的手段
农村五保、救灾救济、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农村救助体系与低保的关系不清,存在重复救助,衔接不顺,功能错位现象。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为了保稳定,将低保作为化解信访矛盾的手段分配给上访户。
四、低保户易进难出,动态管理不及时
因为一些“问题保”“关系保”造成的不良影响,群众将享受低保作为一种“福利”,甚至不惜动用各种关系争取低保待遇,即使经济条件改善,也不情愿退出。尤其是作为维稳手段的“问题保”,一旦将上访户纳入低保对象就更难退出。现有低保户退出难,新增低保户审批周期较长,动态管理不及时。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规范、细化低保程序设定
建议明确各级审批人员责权,建立“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统一每月一增补审批时限,细化公示内容,同时,将最终低保名单长期公示公告,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低保的批后监管工作;加强对乡镇一级的考核力度,杜绝工作人员顾不过来,怕惹麻烦等心理;设立低保有奖举报制度,全民监管,公布举报机构、电话和处理反馈情况,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二、加大民政工作经费的投入力度和办公的现代化水平,增加县乡村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力量
建议在县乡建立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执行,如农户家庭收入测算、低保对象分类界定、动态管理、按户施保等。加大基层民政工作经费投入,提高其办公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基层低保信息库,提高信息查询、核对与动态管理的工作效率。同时,农村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往往要凭借乡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基层经验,应重视基层民政工作人员的培训,建议建立基层民政工作培训制度。
三、整合农村各类救助资金,理顺关系,避免救助遗漏和重复救助
将目前的农村低保、五保供养、特困户补贴、医疗、教育、扶贫等制度性救助项目,以及临时帮困、送温暖等各种临时性救助项目加以整合归并,使整个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更加简明和便于操作。坚决杜绝农村低保与信访维稳挂钩的行为,建议自上而下进行专项清理。
四、完善低保分类动态管理和渐退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分类动态管理和帮扶渐退机制。将需要政府给予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种类型,如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列为长期低保对象;因社会原因或自然原因而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在较长时间难以获得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列为中期低保对象;暂时失去收入来源,在一定时间内有可能改善的,列为短期低保对象。结合精准扶贫,鼓励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中短期低保对象进行生产自救、劳动自救,尽快走出贫困。
五、弘扬正气,鼓励困难群众自食其力,对骗保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加大宣传,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国家低保政策的意义和作用,弘扬靠自身辛勤劳动摆脱贫困的正气,形成骗保可耻的社会共识。对于通过造假、隐瞒收入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将骗保者和出具虚假证明者情况纳入个人不良诚信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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